第1426章 【8月12日更新】四爷正揪着她的衣领呢

冰婶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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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闻言,原本上岸的四爷,又掉头上船。

    跟着,他将手递给已经上岸的若音,意思是让她扶他。

    见状,一旁的苏培盛忍不住捂嘴偷笑。

    反正皇上就是要变着法儿拉皇后娘娘小手就是了。

    若音抽了抽嘴角,心说算他狠!

    咬咬牙,上前扶着四爷。

    四爷就那么扶着她的手,抬脚再次上岸。

    “主子爷,奴才早就命底下的人在酒楼订了一桌好酒好菜。”说着,苏培盛就在一侧带路。

    若音因为在岸边扶着四爷。

    如今他上岸了,她便走在他的前面。

    因为南巡期间,他们的日常基本没有什么高低之分。

    一起吃饭,她可以先动筷子,吃完不必等他。

    夜里睡觉,她困了就先睡,不一定要和他一起入睡。

    平时出门,看到好玩的好吃的,她都会拉着半梅走上前,想买什么就买什么,不必跟四爷汇报。

    即使走在他前面,四爷也不会说什么。

    他都是继续逛他的,心情好了,站在一旁静静等她。

    而她,也都习以为然了。

    可是这一次,她走在前面的时候,衣领就被人拎鸡仔似得拎住了。

    若音回头一看,就发现罪魁祸首四爷正揪着她的衣领呢。

    然后,她听见他说:“后边去。”

    若音:“......”

    她才想起来,没哪家丫鬟走在主子爷前面的。

    于是,只得闷不吭声地跟在四爷后边。

    一行走在苏州繁华的街道,恰好碰见衙门的人在告示栏上贴着东西。

    渐渐的,围观百姓也凑近,纷纷了解情况。

    见状,四爷抬脚往告示栏走。

    待走近后,便顿下了脚步。

    若音紧随其后。

    抬眼一看,那泛黄的告示已经贴上了告示栏。

    衙役们贴好告示,就结队离开,去下一个告示栏了。

    那告示占了大半个告示栏,上面密密麻麻地写着行楷字体。

    右下角还有几个大红的红戳。

    若音只觉得那红戳很熟悉,似乎在哪里见过。

    她歪着脑袋沉思了一会,可算是记起来了。

    在紫禁城的时候,她见过这种红戳。

    每次朝廷各部下重大决定的时候,都会盖上这样那样的红戳。

    难道,朝廷发生什么大事了吗?

    想到这,若音细细看了看告示内容。

    只见那上面写着:

    雍正三年七月十二日,通过扬州的一场女性游行反抗,朝廷认为当朝女性地位确实存在核心问题。

    为此,朝廷整改了大清相关律例。

    首先,从前的“妻殴夫者,但殴即坐。杖一百,夫愿离者,听,须夫自告乃坐。至折伤以上,各验其伤之轻重,加凡斗伤三等。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”废除。

    改为“妻殴夫者,非折伤勿论,至折伤以上,按凡人定罪,须夫自告乃坐,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。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死者,绞监候。故杀亦绞。若夫诬告妻,按诬罪定罪。”

    这里有所改变的是:从前但凡妻子打丈夫,只要打了就有罪,要杖责妻子一百。

    衙门也只听丈夫的意思,丈夫愿意离,不需要经过妻子同意,就可以和离。但是,需要丈夫上衙门去告。

    另外,妻子把丈夫打到骨折以上,所受的惩罚要比打不相干的平民加重三等。

    现在呢,没有打到骨折就不定罪。

    打到骨折以上,需要丈夫到衙门去告,妻子所受的惩罚按照打伤不相干的平民定罪。

    关于和离,衙门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,无论哪一方实在过不下去了,都可以和离。

    如果丈夫诬告妻子,大清律例会保护妻子,丈夫按污蔑罪定罪。

    在这之前,丈夫污蔑妻子,律例是一律不管女性的。

    其余的,则不变。

    然后,下面还写了:

    从前的“夫殴妻者,非折伤勿论。至折伤以上,减凡人二等。须妻自告乃坐。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;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死者,绞监候。故杀亦绞。若妻诬告夫,按诬罪定罪。若夫诬告妻,亦减诬罪三等。”

    改为“夫殴妻者,非折伤勿论。至折伤以上,按凡人定罪,须妻自告乃坐。先行审问夫妇,如愿意离异者,断罪离异;不愿离异者,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,仍听完聚。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若夫诬告妻或妻诬告夫,按诬罪定罪。”

    这一条律例,改的是对男性的偏颇。

    之前丈夫打妻子,打骨折以上,受的惩罚只不过在打不相干的平民基础上减罪二等。

    现在,丈夫打妻子,打骨折以上,受的惩罚和女性一样不减罪,所受的惩罚按照打伤不相干的平民定罪。

    之前妻子诬告丈夫,按诬告罪定罪。

    可丈夫诬告妻子,却要在诬告罪的程度上减三等。

    现在,双方惩罚对等。

    另外将“至死者,绞监候,故杀亦绞。”

    改为和女性一样“至笃疾者,绞。死者,斩。故杀者,凌迟处死。”

    其余的,则不变。

    除了以上两点做了改变,另加几条律例。

    一、禁止买卖婢女。

    二、禁止强迫女子。

    三、提倡女子教育。

    四、提倡女子劳动。

    五、提倡女子实业。

    六、男女工资平等。

    七、保护女性。

    八、禁止溺女婴。

    九、禁止束胸。

    十、禁止缠足。

    等等......

    看到最后,若音发现右下角的红戳处。

    写着“经朝廷议政大臣商议,最终由皇上与皇后娘娘审判的结果,故向全大清百姓发出此告示。”

    不知怎的,若音看到这里的时候,心灵被震撼到了。

    因为这件事,可以说是她在大清参与的一件大事。

    只不过,她以为最后就算朝廷和四爷有了决定,也只是朝廷以四爷的名义,昭告大清。

    却不曾想,居然是以她和四爷的名义一起昭告的。

    此刻,她激动得双颊绯红,心脏也欢快的跳跃着。

    这种跳跃,无关乎爱情,只是纯粹的欣喜,小美好。

    让她觉得自己的付出和心血,没有白费。